彰化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所友會籌備原則(草案)
100年9月3日
一、電話聯繫畢業所友。
二、所網上增加所友會部落格並於facebook(臉書)成立彰化師大歷史學研究所所友會。
三、10月22日本校40週年校慶,請所友踴躍出席校慶活動。
四、10月29日(星期六)上午10時舉行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(成立大會)
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歷史學研究所所友會 組織章程
經100年10月29日 所友會會員大會決議通過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所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宗旨如下:加強所友間聯繫及互助、交換教學及工作經驗、促進學術研究、增進彼此感情、協助母校母所發展及服務社會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所辦公室。
第四條 本會會務如下:
(一)蒐集、整理會員資料。
(二)舉辦學術性、聯誼性及史蹟考察等活動。
(三)成立所友會部落格。
(四)提供會員學業、就業及生活上之適當協助。
(五)協助母所教學及研究發展。
第五條 本會會員資格:
(一)凡畢業於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者,為當然之會員。
(二)凡任職於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之教職員,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,授與榮譽會員。
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遵從決議與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九條 本會理事會組織為理事5人、候補理事1人,任期3年,連選得連任。並由理事互選3人為常務理事,再由全體理事在3位常務理事中選出1人擔任理事長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派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。
第十條 本會監事會組織為監事3人、候補監事1人,任期3年,連選得連任。並由監事互選1人為常務監事。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派監事1人代理之。
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。
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:
(一)訂定與修正章程。
(二)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(三)討論會務,決定推行工作方針。
(四)審查預決算及工作計劃。
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:
(一)召開會員大會。
(二)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及聯繫工作。
(三)選舉、罷免或議決理事之職務。
(四)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決算。
(五)其他有關會務之事項。
第十四條 監事之職權:
(一)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(二)審核本會年度之預決算。
(三)選舉、罷免或議決監事之職務。
(四)其他有關監察之事項。
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1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需經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議決。
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因故不克舉行時,得改用通訊方式辦理議案表決或選舉投票 事宜。
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年召開2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。
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:
(一)會費。
(二)自由捐助。
第二十條 凡本所畢業生於畢業前繳交入會費新台幣貳百元整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之支出:
(一)本會經費統籌統支。
(二)經辦業務行政費用之支出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