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絡電話 (04) 721-1207

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

  • 首頁

彰化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所友會籌備原則(草案)

100年9月3日

一、電話聯繫畢業所友。

二、所網上增加所友會部落格並於facebook(臉書)成立彰化師大歷史學研究所所友會。

三、10月22日本校40週年校慶,請所友踴躍出席校慶活動。

四、10月29日(星期六)上午10時舉行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(成立大會)

 

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歷史學研究所所友會 組織章程

經100年10月29日 所友會會員大會決議通過

第一條    本會定名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所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    本會宗旨如下:加強所友間聯繫及互助、交換教學及工作經驗、促進學術研究、增進彼此感情、協助母校母所發展及服務社會。

第三條   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所辦公室。

第四條    本會會務如下:

         (一)蒐集、整理會員資料。

         (二)舉辦學術性、聯誼性及史蹟考察等活動。

         (三)成立所友會部落格。

         (四)提供會員學業、就業及生活上之適當協助。

         (五)協助母所教學及研究發展。

第五條    本會會員資格:

(一)凡畢業於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者,為當然之會員。

         (二)凡任職於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之教職員,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,授與榮譽會員。

第六條    本會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。

第七條   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遵從決議與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八條   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九條    本會理事會組織為理事5人、候補理事1人,任期3年,連選得連任。並由理事互選3人為常務理事,再由全體理事在3位常務理事中選出1人擔任理事長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派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。

第十條    本會監事會組織為監事3人、候補監事1人,任期3年,連選得連任。並由監事互選1人為常務監事。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派監事1人代理之。

第十一條  本會理事、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。

第十二條  會員大會之職權:

         (一)訂定與修正章程。

         (二)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         (三)討論會務,決定推行工作方針。

         (四)審查預決算及工作計劃。

第十三條  理事會之職權: 

(一)召開會員大會。

(二)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及聯繫工作。

(三)選舉、罷免或議決理事之職務。

(四)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決算。

(五)其他有關會務之事項。 

第十四條  監事之職權: 

(一)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(二)審核本會年度之預決算。

(三)選舉、罷免或議決監事之職務。

(四)其他有關監察之事項。

第十五條 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1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。 

第十六條  會員大會需經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議決。 

第十七條  會員大會因故不克舉行時,得改用通訊方式辦理議案表決或選舉投票 事宜。 

第十八條  本會理監事會每年召開2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。 

第十九條  本會經費之來源: 

(一)會費。

(二)自由捐助。

第二十條  凡本所畢業生於畢業前繳交入會費新台幣貳百元整。

第二十一條  本會經費之支出:

(一)本會經費統籌統支。

(二)經辦業務行政費用之支出。

第二十二條 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
第二十三條 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。